用户保汽车保养辆被撞残 是车祸还是生产事故
车辆销售企业的保养工在修理部保汽车保养辆时不慎将用户撞残,经事故认定保养工负全责。日前,如皋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车辆销售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114956.19元,保养工徐某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王某需要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保养工操作不慎撞残用户
2010年11月23日中午,王某夫妇将它新买一个月的轻型普通货车,送到车辆销售企业的修理部保养。在修理部露天厂区内的操作槽上,该公司员工徐某检查汽车时,将上身倾进车内,试图将挡位拉到空挡后启动汽车。但因未能脱到空挡,汽车启动后径直向前行驶,撞上了站在汽车前面的王某,直到将王某顶在对面的墙上,汽车适才自动熄火,导致王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当地派出所出警处置,经现场知道状况后,转交通事故处置。之后,交巡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负该事故的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
2011年6月15日和8月12日,南通某人民医院司法鉴别所分别作出鉴别建议书,觉得王某伤情构成人损十级伤残、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交通事故抑或安全生产事故?
为获得赔偿,王某将车辆销售公司、汽车维修保养工徐某和承保该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诉前调解未果后,于2013年2月25日立案审理。
庭审时,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该起事故发生在汽车保养期间,是安全生产事故,不是保险责任的范围。
法院审理觉得,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事故是交通事故还是安全生产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交通事故,是汽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料之外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隐含的意思应是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即驾驶员开车的行为是交通事故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对照本案,被告徐某站在车外,上身倾进车内发动汽车的行为并不是驾驶行为,而是维修、测试行为,故该事故不是交通事故,而是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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