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驾校提升培训水平,合理借助驾驶证考试资源,预防出现“以考代训”的现象,123号令规定:
一 是三个科目按顺序分别预约考试,每一个科目预约后可以考试一次、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应当重新预约驾驶证考试。
二 是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预约次数各不能超越五次(即:各有十次考试机会)。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学员需要重新从科目刚开始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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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是科目一和科目三的安全文明驾驶知识考试没预约次数的限制。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知识考试需要在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直接申请补考,之前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成绩有效。
需要提醒的是,学员因故不可以根据预约时间参加驾驶证考试的,应当提前1天取消预约。对没提前按规定取消预约的视为没参加驾驶证考试,考试不合格。